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文章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6 11:44:18 浏览次数:

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氟公司本部和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各项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和流程之中,为公司做强做优,建设世界一流氟化工企业提供保障。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所属各支部、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规定,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并推动落实;
   (二)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健全、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廉洁从业意识,提高廉洁自律能力,及时纠正损害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指导各级领导人员学习实践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规章制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培训;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将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公司年度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解情况,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所属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公司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党群综合部、企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技术设备部、纪检效能监察部、安全环保部、营销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效能监察部。
纪委书记根据党委分工和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建立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负责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信息沟通、重大问题会商、专项工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公司纪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逐级定期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纪检效能监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检查考核制度、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检查考核工作通常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形式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专门考核和民主评议为主要形式。
    (一)年度由纪检效能监察部负责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中,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单独列项考核,并作为领导人员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专门考核由纪委、纪检效能监察部根据党委安排负责实施;
    (三)民主评议由各党支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公司组织架构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企管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检效能监察部要加强对公司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非党员领导人员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并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对需要责任追究的重大问题,公司纪委、纪检效能监察部组织调查、核实和认定,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需要责任追究的其它问题,按公司管理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纪委、纪检效能监察部负责重大问题责任追究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郴氟公司纪委、纪检效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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